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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“市说新语”微信公众号消息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。配套《反垄断法(修正案)》,市场监管总局对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进行修订。
据介绍,现行《暂行规定》共65条,本次修订共修改22条,增加12条,删除1条,修订后共76条。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:
(一)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。根据《反垄断法(修正案)》相关规定,针对适用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,制定了启动条件、恢复条件和适用程序等细则。
(二)关于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。根据《反垄断法(修正案)》,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,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。《规定》进一步明确,经营者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分别适用审查或调查程序的配套规定。
(三)关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。一是进一步明确“实施集中”的概念。二是规定了第三方的配合调查义务。三是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,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,相关措施参照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。
(四)关于实体标准和程序性规定。一是明确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”的界定、上一会计年度等实体标准。二是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“立案”程序改为“正式受理”程序。
(五)关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。一是提出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,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执法力度,定期评估审查效果。二是丰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,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,将保持独立、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、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。
(六)关于法律责任。一是增加了申报代理人的法律责任,明确其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责任,情节严重的,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不受理其代理的申报。二是根据《反垄断法(修正案)》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拒绝、阻碍执法情形的罚款额度。三是加强了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。
(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)
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